【Goretti Luo】評論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m,】評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學生每學年4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學生每學期4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加害人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