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ivk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二十三條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用戶】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郵局對於書寫收件人二人之郵件,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原則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 (O)。(B)應先查明何人為真正之收件人後投遞之 → (X)不需查明,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即可。(C)投遞前收件人對於郵件之收受已依規定提起訴訟者,仍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 (X)不行,必須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D)投遞前收件人對於郵件之收受已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將郵件交付法院 → (X)不須交付法院,存局待送,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