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華】評論
第 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魚】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