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 Liao:已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ahmadtea】評論
有時我覺得考的是國文能力。
【Sophia】評論
我看懂C了!!刑訴181: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180:現為被告之直系血親)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題目:證人之陳述將使現為被告之父親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絶證言
【snoopy75smb】評論
(A)與被告或自訴人已離婚者,不得拒絶證言(X;曾為關係,亦得拒絕證言)(B)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作證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之允許(O)(C)證人之陳述將使現為被告之父親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絶證言(O;證人之父或被告之父或自訴人之父,都得拒絕證言)(D)醫師就其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作證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絶證言(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