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住所地為台北市信義區之某甲簽發發票日為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到期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付款銀行為A 銀行B 分行(台北縣永和市)之本票一紙,如甲擬就此本票撤銷付款委託,應於何時始得為之?
(A)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以後 
(B)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以後
(C)九十六年六月三日以後 
(D)在付款銀行尚未付款前隨時都可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7544
統計:A(18),B(48),C(45),D(1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票之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支票一提示期限

用户評論

【用戶】Asu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是D?請問有人可解釋嗎?

【用戶】Yuri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因為是本票的關係嗎?

【用戶】sylvia12146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甲存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非支票(銀行為付款人),所以沒有票據法135條的適用。

【用戶】Yuri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因為是本票的關係嗎?

【用戶】sylvia12146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甲存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非支票(銀行為付款人),所以沒有票據法135條的適用。

【用戶】Derek Ka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本票得隨時見票且隨時撤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