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住所地為台北市信義區之某甲簽發發票日為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到期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付款銀行為A 銀行B 分行(台北縣永和市)之本票一紙,如甲擬就此本票撤銷付款委託,應於何時始得為之?
(A)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以後
(B)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以後
(C)九十六年六月三日以後
(D)在付款銀行尚未付款前隨時都可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7544
統計:A(18),B(48),C(45),D(1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票之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支票一提示期限
用户評論
【用戶】Asu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是D?請問有人可解釋嗎?
【用戶】sylvia12146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甲存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非支票(銀行為付款人),所以沒有票據法135條的適用。
【用戶】sylvia12146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甲存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非支票(銀行為付款人),所以沒有票據法135條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