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21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