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遠】評論
釋字509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BCD都正確而A有但書 簡言之 行為人就算不能證明 但XXXX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Roger Reng】評論
須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受言論自由保障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後段寫到但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個人是用這點判斷所以不能以始受言論自由保障,如果與公共利益無關但是涉於個人的隱私私德部分我還可以證明確屬真實,如果以始我就還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合理。
【a178885886】評論
光看選項,怎麼看都是全對!只有看過這個釋字的,才知道還有後半的但書~『相當理由確信,即保障言論自由!』但書:『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廖佐諭】評論
相當理由確信,即保障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