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宏】評論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我想要幾霸分呀!】評論
民宿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2條
【若p則q】評論
第 12 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