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IT】評論
第 10 條第 8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 10 條第10項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國民教育應優先編列。」
【榆恩】評論
社會救助、國民教育、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
【xinhao】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 10 條第10項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國民教育應優先編列。」社救、國就、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