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女丙,丙與丁結婚後懷孕,除此之外,甲的母親戊亦與甲同住。今甲不幸車禍喪生,遺留 A 地一筆,乙丙丁戊對甲的死亡皆感到悲痛萬分,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有乙丙對 A 地有繼承權
(B)繼承登記屬於設權登記
(C)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 1 年內為之,逾期將受罰
(D)丙所懷之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對 A 地有繼承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4),B(0),C(0),D(0),E(0)

用户評論

阿湯】評論

簡單來說,女兒還在怎可能輪到外孫繼承

Jing Chen】評論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Jing Chen】評論

 設權登記,又稱絕對登記,即登記是設定權利的基礎,非經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變更和消滅不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 第759條:「因①繼承、②強制執行、③公用徵收或④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權利人於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辦理登記,乃具有宣示之性質,此即為不動產之宣示登記。

阿湯】評論

簡單來說,女兒還在怎可能輪到外孫繼承

Jing Chen】評論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Jing Chen】評論

 設權登記,又稱絕對登記,即登記是設定權利的基礎,非經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變更和消滅不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 第759條:「因①繼承、②強制執行、③公用徵收或④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權利人於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辦理登記,乃具有宣示之性質,此即為不動產之宣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