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為提高利用價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經下列何機關之專案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
(A)財政部
(B)內政部
(C)經濟部
(D)國防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1),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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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2-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