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A 公務員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屬機關遂以 A「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為由,將 A 予以免職。A 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遭無理由駁回確定。A 涉嫌貪污之案件嗣後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A 如何針對免職處分主張權利?
(A)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B)依訴願法申請再審
(C)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再審
(D)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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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十、證人、鑑定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