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aoPing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三、幼稚園:至少二十六學分。四、特殊教育學校 (班) :至少四十學分。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用戶】温麗滿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應艾老師「中小學校師資類科」,修習這個類科者,將來可以任教小學和中學。換言之,我國中小學師資得以合流培育。考證其立法旨意係依據 2001 年教育改革檢討會議之重要結論:「推動中小學師資合流培育制度,以整合師資培育資源,靈活師資培育方式與管道,以利師資培育機構發展。」(教育部,民 91:21)
【用戶】bali8022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最新法規有修正!!! (民國102年06月17日)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26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40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48學分,其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40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50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