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y :) 考上國小英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66 條
【用戶】曾顯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校長也曾是教師
【用戶】黃 泰益
【評論內容】3F同學校長好像未必曾是教師喔! 教師法 第9-4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但重點來囉!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是其意願集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