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cup】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Stella】評論
(A)行政處分(B)行政處分(C)私法契約(D)賠償契約(有妥協的性質)
【廖偉婷】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