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以「為判決基礎之 A 證物係偽造」為理由,對於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甲認為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仍是以經偽造之 A 證物為基礎。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甲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甲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C)甲得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D)甲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2951
統計:A(10),B(21),C(76),D(2),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499 條 II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A)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B)(C)第 500 條 I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D)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496條(再審事由)下列事由,得以再審對確定終判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事由不主張,不限: 1.法規有誤。 2.理由、主文矛盾。 3.判決院組織不合法。 4.法官未迴避5.訴未合法代理。 6.知他造住居所,稱不明而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程,不限。 7.裁判法官於該訴違背職務,犯刑事罪or受懲戒處分,足影響原判決。 8.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 於該訴有刑事上應罰行為,影響判決。 9.判決基礎是假證物。 10.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法代,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 11.判決基礎之判例、法規已變更。 12.同訴訟標的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 13.新證物。限可受較有利裁判。7~10情形,除證據不足,皆得提再審。 二審院已為本案判決,對一審院判決不得提再審。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但對三審院判決,因9~13,聲明不服,專屬原二審法院管轄。

【用戶】marcus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甲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O)法條:第499條第二項但書+第 496 條第1項第9款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B)甲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O)(C)甲得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X) 法條: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D)甲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O)法條:第 500 條 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