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A-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C-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D-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Yan】評論
(C)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D)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An】評論
刑法第41條
【龜龜】評論
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犯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B)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正確。(C)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D)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情形,一律不得適用 ~解析 :⊙刑法第41條 (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