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有關資恐防制法「目標性金融制裁(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斷金流為其主要目的
(B)即透過交易監控,斷絕其財產上利益之支配可能
(C)藉由目標性金融制裁使被制裁對象的社會活動能力下降,而有助於遏止恐怖主義之蔓生
(D)目標性金融制裁是強制性規範,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事業及人員如未踐履,有相對之罰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5
統計:A(4),B(3),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dmiranda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 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 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用之。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

【用戶】Admiranda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 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 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用之。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

【用戶】mijun80924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透過制裁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