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mad2011】評論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 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 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 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
【允芳】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相關鑑定基準(A) 學習障礙: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須施以智力測驗判定)(B) 學術性向資優: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C) 智能障礙: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一般智能優異: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