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B)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聲請,應於十日內裁定
(C) 義務人不服法院拘提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D) 管收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E) 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參考答案

答案:D,E
難度:困難0.291005
統計:A(78),B(56),C(53),D(163),E(150)

用户評論

曾松彬】評論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聲請,應於十日內裁定 ---五日

sdm1234.tw】評論

請問a選項錯在哪裡?是因為沒提到該條件同時符合管收要件嗎?

阿嘉】評論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所以沒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