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松彬】評論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聲請,應於十日內裁定 ---五日
【sdm1234.tw】評論
請問a選項錯在哪裡?是因為沒提到該條件同時符合管收要件嗎?
【阿嘉】評論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所以沒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