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泓均】評論
警察勤務條例第12條前項規定: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Sony Lin】評論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