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臻】評論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jjulie0331】評論
請問興革意見和提供意見有差別之分嗎?
【:-)】評論
教師法 第三十一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