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臻】評論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阿部6653】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Lu】評論
(A)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B)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D)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