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特殊教育法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其成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A)不得少於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B)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D)不得少於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6508
統計:A(59),B(338),C(37),D(196),E(0)

用户評論

謝孟臻】評論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futing0507】評論

第五條(特殊教育諮詢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