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下列何種事項屬於憲法所列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A)教育制度
(B)警察制度
(C)司法制度
(D)古蹟保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7119
統計:A(26),B(16),C(436),D(8),E(0)

用户評論

【用戶】楊文娟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憲法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