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構造及設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可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B)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 15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C)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3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D)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常時關閉式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8856
統計:A(31),B(495),C(154),D(133),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思典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有延燒之虞1小時常閉防水門

【用戶】噗同學(106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樓上的……是防火門

【用戶】Firem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         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         覆蓋。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           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