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ck58】評論
第256條第一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i20225】評論
阿科目就寫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當然會有刑事訴訟法的題目阿
【一起加油】評論
C. 7日內
【Sophia】評論
再議:7日(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