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任】評論
公有非公用才能撥用
【李鏈勝】評論
請問一下這條是什麼法條啊,謝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國有財產法38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