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廷宇】評論
A.雙方代理原則禁止,但1.當事人同意2.專履行債務則有效。B.民法107:「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C.代理以本人名義表示,且效力歸屬本人。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代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免法代同意即有效)。
【盧妍蓁】評論
補充A法條來源A. 雙方代理原則禁止,但1.當事人同意2.專履行債務則有效。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條解釋:(本人)男方要離婚 找你當委任律師(代理人)那麼你就不能當女方(第三人)律師 或其他相關訴訟 比如子女監護權 。但如果男方有欠女方金錢 你可幫女方對我進行訴訟。
【Daniel Wu】評論
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代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免法代同意即有效)。那D也對丫!還是有哪裡錯了,請教一下我,我看不出來,謝謝!
【momoko】評論
回8F(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104條是限制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