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其他財產權或勞務,但不得以信用代之
(B)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C)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之集合財產
(D)合夥因損失而至資本減少時,除合夥契約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3941
統計:A(58),B(1162),C(71),D(54),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黃依依】評論

A 667B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