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時間)【相關罰則】第一項~§79I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 確定後 三十日內 為之。 但 出生登記 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 為之。II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 逾期者,戶政事務所 仍應 受理。III 戶政事務所 查有 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 應 以 書面催告 應為申請之人。 但 由 檢察官 聲請 死亡宣告、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 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得 免經催告程序,由 戶政事...
【雷慕莎】評論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修正後之戶籍法:第48-1條: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嵐曦】評論
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