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有關調解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B)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C)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D)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職權提出調解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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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oris】評論
第 85-4 條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波波】評論
(D)政府採購法 第 85-4 條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