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有關共同投標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B)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C)共同投標,指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之行為為限
(D)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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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評論

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A)。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B),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C)。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D)。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shiwha19】評論

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