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一起經營餐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應按出資額比例對不足之額負責
(B)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C)合夥是一種具團體性契約,是一非法人團體
(D)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但轉讓給他合夥人,則不在此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5311
統計:A(205),B(130),C(57),D(37),E(0)

用户評論

hhuei】評論

B→§678第二項D→§683

Damaris】評論

(A)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民法第671條第1項)。(B)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672條參照)(C)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民法第686條第1項參照)(D)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民法第673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