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娜美】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24條規定,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Pig Tseng】評論
b要自費~而且很貴,大概七八十萬 到九十萬左右。不過可以申請補助 大約補一半。
【簡玉琳】評論
102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好像沒有特別提到這點。《特殊教育法》第33條:
【Jia-Xian Su】評論
這題應該是在考舊法,93年的特殊教育法:第24條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礎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實際上,人工電子耳現在也不是免費提供的,政府有補助,但個人還是要負擔部分。政府補助金額:各縣市政府補助略有差異,通常政府補助低收入戶60萬元、中低收入戶40萬元、一般戶20萬元。(http://www.ear.com.tw/Social/social-5.htm)不過單純就借用的話,台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理面的輔具借用,現在有調頻器也有人工電子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