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妨害自由罪 相關裁判全文第二百九十六條(使人為奴隸罪)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判例】31年上1664、32年上1542【相關法規】洗錢防制法§3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用戶】Wooksun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調解範圍:民事事件刑事告訴乃論案件(EX.1.交通事故n2.傷害、毀棄、損害n3.妨害風化、婚姻、家庭n4.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n5.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