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 Things that are too dangerous can’t be ____(13)____ in Guinness World Records.(金氏世界紀錄裡不記錄太危險的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4735
統計:A(4890),B(191),C(158),D(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調解、行政院-法務部

用户評論

【用戶】香奈兒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因為妨害性自主是公訴罪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妨害自由罪 相關裁判全文第二百九十六條(使人為奴隸罪)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判例】31年上1664、32年上1542【相關法規】洗錢防制法§3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B)妨害個人自由是刑法的哪一條?妨害自由罪章不是只有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他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嗎@@?

【用戶】Wooksun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調解範圍:民事事件刑事告訴乃論案件(EX.1.交通事故n2.傷害、毀棄、損害n3.妨害風化、婚姻、家庭n4.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n5.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