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 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期間訂定有具體的規定,下列那一項有關預告期間的規定是正確的?

(A)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7 日前預告

(B)繼續工作未滿3 個月者,雇主應於3 日前預告

(C)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 日前預告

(D)繼續工作5 年以上者,於30 日前預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1053
統計:A(18),B(8),C(255),D(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

用户評論

【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用戶】KAKA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答案選C、D都可以吧?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A)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C)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D)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B)法律信箱:未做滿3個月 離職不必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