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評論
統包作業須知六、機關訂定統包契約條款時,應包括下列事項:(六)統包採購契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其結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一定比率以上時,其逾一定比率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方式。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理由者始得為之。
【宋宜穎】評論
比較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以上時,其逾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