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夫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三條四、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及辦理第七款第四目所列保險商品,其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2.辦理儲值卡記名業務者。3.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用戶】念念不忘必有迴響
【年級】
【評論內容】根據金融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五款第二目:(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C)選項應該改為→應瞭解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