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A) 最高法院一〇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
【Nobi-Hsiung】評論
依實務見解,關於偽證及誣告罪,下列何者錯誤?(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B) 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C) 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 →○(D) 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並以此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 理由如下: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227 號 判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
【沖司律】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若行為人可依法拒絕證言,法官或檢察官未告知其權利而命其具結,其具結有瑕疵,不成立誣告罪
【FranKy】評論
反正在實務見解的框架下,未具結就是不成立偽證。雖然學說有不同見解,但選擇以實務為準。
【Nobi-Hsiung】評論
依實務見解,關於偽證及誣告罪,下列何者錯誤?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 (B) 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 (C) 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 →○ (D) 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並以此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 理由如下: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227 號 判決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 (B) 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 院字第 1749 號 「證人具結前。.....看完整詳解
【FranKy】評論
反正在實務見解的框架下,未具結就是不成立偽證。雖然學說有不同見解,但選擇以實務為準。
【沖司律】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若行為人可依法拒絕證言,法官或檢察官未告知其權利而命其具結,其具結有瑕疵,不成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