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只有違背專屬管轄才可廢棄原判決)
【Minnie Min】評論
謝謝小佑子, 我找到法條了
【盧妍蓁】評論
A. §452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外,不在此限。BC.§28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D. §25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