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
(A)四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六分之一
(D)八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3421
統計:A(337),B(3270),C(110),D(79),E(0)

用户評論

【用戶】Pun Pun Hsieh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校長遴選 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用戶】Joy :) 考上國小英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第九條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

【用戶】徐睿伶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家長馬有分(台語)5分

【用戶】pa pa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