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下列有關軍事審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軍人亦受憲法第 8 條正當程序之保障
(B) 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C) 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D) 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得以法律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9436
統計:A(40),B(1819),C(859),D(36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軍事審判屬司法權,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拘束。、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

用户評論

Mavis Hsieh】評論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易君博】評論

BC是一翻2瞪眼的選項

BASEDIO】評論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Quaker Zeng】評論

現在沒有軍審了,非戰時都交由普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