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至少須年滿幾歲方符合縣長與省轄市長之被選舉人資格?
(A) 20 歲
(B) 23 歲
(C) 30 歲
(D) 25 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4233
統計:A(38),B(593),C(5423),D(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基本國策、議長、主席之罷免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Yen Long Le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選舉權 20立委參選 23

【用戶】蘭陵王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