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有關警察實施臨檢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B) 為了預防將來可能發生危害之公共場所,警察得逕予檢查、盤查
(C) 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D) 臨檢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5841
統計:A(347),B(2232),C(266),D(108),E(0)

用户評論

余家鳳】評論

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

我是小安】評論

No.535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原則上,警察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1)已發生危害或 (2)依客觀 (3)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4)交通工具或(5)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

謝東晉】評論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