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去(100)年11月24日公布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度變更行政訴訟的風貌,其中交通違規救濟方式由原本的聲明異議改採為行政訴訟辦理,預計自本(101)年9月6日起實施。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上通常會先有一個交通違規的舉發單,就是一般俗稱的紅單,被舉發人可以在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訴,然後裁決機關會作一個裁決書,看是違反哪一條規定要罰多少錢,至於救濟程序,目前是採取向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的方式,在收到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但因為這個程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通常由刑庭的法官來兼辦,最後結論是用裁定來作成。當事人如果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裁定就確定。新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救...
【夢想起飛】評論
※道路違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LOOP】評論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9 102 年 1 月 1 日 A 因違規穿越馬路,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A 不服該處分,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行政訴訟?(A)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地方法院簡易庭 (D)高等行政法院修改成為9 102 年 1 月 1 日 A 因違規穿越馬路,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A 不服該處分,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行政訴訟?(A)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地方法院簡易庭 (D)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