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為保護市內老樹與維護生態而制定,並且規定有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該自治條例的特點:
(A)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
(B)得處以拘役
(C)必須先經過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核定
(D)罰鍰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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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相關考題...

【用戶】法科搞我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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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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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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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

【用戶】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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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看完整詳解

【用戶】Ja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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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