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員甲將自己職務上所保管的款項,擅自挪作購買股票之用,甲在尚未被機關察覺前,又將該款項返還補齊數額,甲之行為,依刑法應負何刑事責任?
(A)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公務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D)由於甲事後有返還足額款項,故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7489
統計:A(111),B(6306),C(71),D(3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股票與債券之發行、阻卻違法事由、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簡單說明如下:1.<公務侵占罪:必須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必須是基於公務上而侵占該物。2.<業務侵占罪:則是指一般行為人基於處理業務而侵占該物。

Nao】評論

3F,發現與否以及之後的處置應該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範圍。

布蕾】評論

43台上675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derek801204】評論

公務員甲將自己職務上所保管的款項,擅自挪作購買股票之用,甲在尚未被機關察覺前,又將該款項返還補齊數額,甲之行為,依刑法應負刑法第 336 條「公務侵占罪」。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