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A)10 小時
(B)11 小時
(C)12 小時
(D)13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951
統計:A(853),B(69),C(4318),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 第24及32條、勞動基準法之終止勞動契約

用户評論

水超人】評論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llen Chen】評論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楊茱蓉】評論

延長工作一日不超過12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因天災 事變 突發狀況  得延長工作時間  但24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坑內工作之勞工期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因天災 事變 突發狀況等仍然可以延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