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 A 地及 A 地上 B 屋之所有人,因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清償對乙所負之債務,經乙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及 B 屋,並分別由丙拍定 A 地、丁拍定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間就 B 屋與 A 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B)推定拍定人丙與丁間有租賃關係
(C)由丙、丁協議,協議不成時,丙得請求丁拆屋還地
(D)因造成法律關係複雜,法院應重行拍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4518
統計:A(4760),B(312),C(274),D(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占有、先訴抗辯權、債權讓與
用户評論
【水超人】評論
第 838-1 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peace】評論
我記得有租賃關係---不曉得是什麼情形